乘坐地鐵時因列車緊急剎車,低頭看手機的曉萌(化名)摔倒在車廂。事發(fā)后,她將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運營三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0余萬元。一審被判承擔90%的責任并賠償11萬余元后,地鐵公司提起上訴。近日,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去年1月14日早上,25歲的曉萌在早高峰乘坐被告所屬的地鐵列車,行至東直門至雍和宮區(qū)間時,因列車發(fā)生信號故障,列車緊急制動導致其摔傷。事發(fā)時的錄像顯示,曉萌站立在列車車廂中,低頭雙手握手機,未扶車內(nèi)的扶手,致倒地受傷。據(jù)曉萌說,經(jīng)醫(yī)院診斷,其為顱底骨折,后住院治療。出院后,她又在家休假5個月,由母親護理。此次受傷還導致其精神抑郁。去年11月,曉萌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為此,她起訴到法院,要求地鐵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余萬元。
地鐵公司辯稱,公司通過在車廂內(nèi)張貼安全提示、循環(huán)播放注意安全的廣播已盡到提示和管理義務,曉萌作為成年人應有注意義務,本次事故其有重大過錯,地鐵公司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公司愿意對原告有證據(jù)支持的損失部分按照20%進行賠償。
一審認為,曉萌在乘坐地鐵列車時,因列車緊急制動而摔倒受傷,地鐵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曉萌作為成年人在乘坐地鐵列車時應盡到相應的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其在乘車時未握扶手,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并據(jù)此確定地鐵公司承擔90%的責任。對于原告提交的北京安定醫(yī)院因抑郁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票據(jù),法院認為,被告地鐵列車緊急制動不能必然導致原告抑郁的狀態(tài),故沒有支持。
一審判決地鐵公司賠償曉萌11萬余元后,地鐵公司提起上訴。二審開庭時,地鐵公司表示,曉萌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其乘坐地鐵時不扶扶手可能導致的后果可以或者應當預見。北京地鐵為確保乘客安全,采用自動循環(huán)分區(qū)段的方式在運營過程中播放公益廣播,告知乘客坐穩(wěn)扶好,已盡到義務。曉萌未對自身的安全進行保護,應承擔全部責任。該案將擇日宣判。
原標題:“低頭族”摔傷索賠地鐵公司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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