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晚上6時30分,山東省青島市交警市南大隊的多位民警來到了青島市八大峽廣場東側(cè)的幾條馬路路口,在這里擺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標識。從當晚開始,交警每天都將對這幾條道路進行分時段封閉,禁止機動車行駛,以供市民和幾個“暴走團”步行。(8月27日《北京青年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明確規(guī)定,行人應在人行道內(nèi)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該法實施條例第76條也明確,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兩人,但在已經(jīng)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而“暴走團”的列隊陣勢,明顯超過法律規(guī)定,豈能以“健身場地不足”等理由違法?
交警部門有權(quán)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具體情況采取限行措施。但為“暴走團”讓路的做法,不就等于向社會傳遞一個信息:只要人多、“抱團”,哪怕違法,法律也得為你“讓路”?
根據(jù)《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部分群眾自發(fā)組成“暴走團”所開展的日常健身活動,不屬于條例中“大型群體性活動”范疇,并不適用“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可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的規(guī)定,為其讓路沒有法律依據(jù)。
“法不容情”指的是嚴格按法律辦事,并不等于法律“無情”,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維護公平正義,才是最大的“情”。“法外開恩”看似“有人情味”,但更容易變?yōu)?ldquo;以情傷法”,破壞公平正義,到頭來傷害的是所有人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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